经查明,当事人于2023年9月18日15时许,在操作冻肉分块机切开第十五批次的34kg鸡肉时,发现有一颗螺母脱落到正在切开的鸡肉中,当事人的食堂工作人员立刻进行查找,但没办法找到该螺母。当事人为了能够准时供餐给学生食用,在未找到螺母的情况下把鸡肉接着来进行加工,因而导致有学生食用到混有异物的食物。再查明,上述批次涉案鸡肉是作为当天食堂的A套餐的其间1个菜式进行出售,共制成220份,菜品包括涉案鸡肉、玉米肠、青菜,餐费为每份7元,其间涉案鸡肉每份占4.5元。上述批次A套餐已于2023年9月18日当天悉数出售结束。因而,当事人运营的涉案鸡肉的货值金额为990元,违法来得到的为990元。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物安全法》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则
责令当事人当即改正违反法律规则的行为,作如下处分:一、没收违法来得到的990元;二、罚款50000元。